噪聲標準
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和國家勞動總局于1979年頒發《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》(試行)。此項標準適用于工業企業的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。規定工業企業的生產車間和作業地點的噪聲標準不得超過90分貝。對每天接觸噪聲不到 8小時的工種,規定時間每減一半,聲級可提高3分貝,但最高不得超過115分貝。這項標準規定,對產生噪聲的生產過程和設備,要采用新技術、新工藝、新設備、新材料來降低噪聲,如用低噪聲的設備和工藝代替強噪聲的設備和工藝等。新建、擴建和改建的工業企業,必須把噪聲控制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,同時施工,同時投產。現有工業企業中,凡噪聲超過標準規定的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,必須采取控制措施,限期達到標準要求。